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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委、市政府支持衡水高新区加快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2018-03-13 来源:衡水市人民政府网 1757

为支持衡水高新区(以下统称高新区)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坚持把质量作为主攻方向,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着力建设京津冀创新发展和产学研合作基地,打造创新发展的引领区、开放发展的先行区,辐射带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制定如下措施:

一、全力创建国家级高新区。成立创建国家级高新区工作市级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和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高新区、市科技、发改、商务、质监、规划、国土、环保、人社、统计、安监等部门,建立高新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每月专题研究高新区发展工作,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按照存量绿色化、增量高端化的产业发展目标,高水平做好新材料产业园、大健康产业园和先进制造业产业园的规划编制工作,加速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加速引进顶尖专家团队,加快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倍增工程,到2020年,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翻番增长。开展市直部门与高新区联动共创创新创业团队行动,全力支持衡水高新区争创国家级高新区,扎实做好创建国家高新区的材料组织、规划编制、指标认定、申报程序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尽快建成国家级高新区。完善高新区考核评价制度和指标体系,突出集聚创新要素、增加科技投入、提升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孵化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创业生态体系等内容,引导高新区更大力度地推进创新和提升效益。

二、实行政策优先保障待遇。凡是国家、省扶持高新区建设发展的政策,市政府支持衡水高新区全面贯彻落实;凡是国家、省鼓励高新区改革创新的政策,市政府支持高新区大胆先行先试;凡是市委、市政府制定出台的创新类、产业类扶持政策,将高新区计划单列,予以优先支持保障;支持高新区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专业化园区运营商,以“整体外包”“特许经营”等PPP模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依法约定收益回报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快产业新城建设,推动产城融合联动发展;鼓励高新区制定招商奖励政策和实施细则,严格兑现奖惩或合同约定,树立政府诚信形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商务局)

三、高水平建设创新核心区。统筹整合创新资源,完善高新区研发体系,支持高新区与京津高校、科研院所深度融合发展,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全球或国内500强企业设立研创中心。立足产业发展需求,鼓励联合京津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共同组建一批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着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支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全面落实国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高新区建设覆盖实验、中介、转化全链条各环节的区域创新服务平台,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一体化的创业生态体系,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产业综合体和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鼓励高新区争创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国家科技服务创新发展等试点。(牵头部门:市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工业信息化局)

四、打造科技金融合作示范区。制定和完善科技金融考核与奖励办法,建立科技创新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列不低于5000万元的预算,用于扶持衡水科技谷投融资主体建设,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对接省“国投京津冀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加快设立高新区子基金。加快壮大科技支行,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做大风险补偿资金池,到2020年,力争高新区科技信贷规模达到20亿元。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开发金融产品,重点支持京津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着重推动高新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牵头部门:高新区、市金融办、市科技创新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行、各金融机构)

五、实施规划土地优先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向高新区倾斜,统筹全市占补平衡指标,保障开发项目落地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满足高新区的发展需求,实现“两规合一”;在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占补平衡指标、重大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倾斜。重点保证“一谷三园”用地,即衡水科技谷中科科技成果转化、新型材料产业园、大健康产业园、先进制造产业园及重点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由市政府协调相关县市区,努力实现即用即补。在下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力争最大限度地增加高新区建设用地规模,全力保障高铁商务区、宝云生态城和“一谷三园”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高新区范围内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和其他性质土地出让方案、出让底价等确定权限,由高新区土地协调决策机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研究,土地溢价部分由市政府确定分成比例。(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高新区、桃城区、武邑县)

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积极向省争取地方政府债券,力争三年内规模达到15亿元,优先支持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九通一平”,整治园区生态环境,打通高新区北区与桃城区东北部的连接。鼓励建设使用多层标准厂房、下沉式厂房,统筹地上地下有序开发,实施“零增地”技术改造。(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桃城区、武邑县)

七、实施项目建设优先保障。全市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优先在高新区布局。省下达及市发改、工信、科技等项目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高新区现有企业和项目。优先支持高新区项目列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创新高新区项目审批服务模式,推行“一站式”服务,实行项目领办制、代办制。对高新区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基础设施和科研机构开辟用地“绿色通道”,实行一事一议,予以优先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创新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

八、加大对高新区财政支持。调整财税体制,提高高新区增值税、小税种留成比例,达到增值税留成10%、小税种留成58%。将涉及区内各项行政事业性收入及罚没收入依法委托高新区征收并缴入高新区国库。对高新区获得的国家、省级专项发展资金,需市级配套的,市级足额安排配套;无需配套的,给予适当奖励。(牵头部门: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九、加快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参照国家高新区建设标准与要求,赋予高新区各种管理责任和权限。按冀发〔2016〕12号文赋予高新区中层干部任免权。加强高新区干部队伍建设,将高新区干部交流与市直单位、县市区领导班子调整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快干部跨行政区交流。鼓励高新区管委会先行先试,率先出台引进院士、“千人计划”、杰出青年等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编委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局、市科技创新局)

十、理顺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争取省级部门支持,落实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安监、住建、水务等综合执法权及执法人员资格;国土、规划、环保、质监、消防等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下,本着能放尽放的原则,将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高新区相关分局;设立高新区检察院、法院。高新区按行政区划隶属于桃城、武邑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由高新区行使相关职能,对上审批相关部门留出相关文号由高新区直报(包括桃城和武邑)。(牵头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法院、市行政审批局,高新区、桃城区、武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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